(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罪犯侯飞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4-02-23 浏览次数:3172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508刑更5号
罪犯侯飞雁,女,1982年6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8206010925,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派而利珠宝有限公司销售,暂住苏州市吴中区香山街道水波塘前花园21幢2单元103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蒙城县篱笆镇凡寨村三姓庄20号。罪犯侯飞雁曾因开设赌场,于2021年4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于2022年7月2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行政拘留未执行)。罪犯侯飞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2024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23)苏0508刑初6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侯飞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罪犯侯飞雁以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罪犯侯飞雁于2024年1月9日生育一子,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侯飞雁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地为安徽省蒙城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25年1月9日止)。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