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彦连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4-02-06 浏览次数:1067
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2023)苏0312刑初860号刑事判决,以孙彦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孙彦连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彦连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及法医学审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罪犯孙彦连未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2024年2月6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卷不予组织诊断。
本院认为,罪犯孙彦连在案件审理期间拒不配合医学检查,其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孙彦连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