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 年12 月7 日作出(2023)苏0312 刑初 829 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林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杨林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林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及法医学审核。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3法医审字第008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杨林患有腹部外伤小肠吻合术后,脂肪肝,高血压病 3 级(高危)伴蛋白尿。杨林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本院认为,罪犯杨林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杨林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