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3)苏0312刑初813号刑事判决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袁飞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袁飞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袁飞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及法医学审核。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3法医审字第011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袁飞患有双肾积水、输尿管J管植入术后,肾盂肾炎,结肠憩室,脂肪肝伴肝钙化灶,高尿酸血症,尿糖偏高。袁飞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袁飞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特此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