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账号被注销反成被告,新业态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作者:沛县人民法院 新 发布时间:2024-03-04 浏览次数:2195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外卖行业逐渐形成“平台+送餐员”的新型就业形态,和传统模式相比,这种就业形式更为灵活、自主性更强,涉及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也更为复杂。近日,沛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外卖骑手和平台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失业在家一直在找工作的张某在朋友的建议下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递了个人简历,打算从事外卖骑手这一工作。2022年10月,张某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双方约定工资按单提成,劳动报酬由该公司根据其所配送的单量按月发放。
2023年5月5日,公司按照总部工作安排,要求张某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忙于外卖配送的张某没有及时开具相关证明,次日,张某正在外卖送单中,接单账号便被直接注销。无法继续接单的张某无奈之下向沛县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裁决: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52.57元。
公司不满仲裁结果,将张某诉至沛县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52.57元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庭审理
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诉请的前提是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通过考察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工作内容是否系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范围等因素来确定,对于外卖骑手这类产生于大数据时代的新生产物,本着规范企业合法用工、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也应依据上述基本要素加以甄别和认定。
本案中,张某通过某平台成为该公司名下的骑手从事外卖派送服务。首先,外卖派送服务属于该公司的主要经营内容,应当是该公司的主要用工领域;其次,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亦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公司配送站站长对骑手亦承担日常管理的职责;第三,该公司系通过某平台向其授权的系统向包括张某在内的骑手分配工作任务,这种工作分配实质上与传统行业中操作人员从生产流水线上选取工作对象并无二致;第四,张某与公司双方约定劳动报酬根据跑单量按月支付,由该公司与骑手进行结算,。
综上,张某与该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故本院认定张某与该公司之间自2022年10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赔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张某于2022年10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5月6日原告在未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导致张某在跑单过程中账号被注销,致使其无法接单。
本院认为,该公司总部注销被告的账号致使被告无法接单,之后也未继续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且原告对总部注销被告账号也未给出合理解释,亦未按法律规定就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工会,故本院认定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52.57元。
法官说法
“互联网+外卖”的经济驱动下,催生了外卖骑手这一新兴职业。这一职业具有就业容量大、门槛低、灵活性及兼职性强的特点,在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者收入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但平台用工突破了传统就业方式,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较大挑战,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保护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网约配送行业中,平台企业对快递员、外卖配送员存在多种组织和管理模式,是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坚持事实优先的原则,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作出判断,有效维护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灵活就业者“兜好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