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324刑更11号
罪犯刘梦苇,女,1993年10月25日出生。
2024年2月5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324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罪犯刘梦苇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刘梦苇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刘梦苇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刘梦苇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4日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