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22日,现任法定代表人为郑某,郑某同时任该公司股东,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9月,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理对某科技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经审查,某科技公司债权人仅1户,债权总额为40000元,系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罚款。该公司目前无任何财产,债权无法清偿。某科技公司的注册资本远大于其所负债务,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后能够清偿债务,但其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郑某拒绝实缴出资,且拒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拒绝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债务清册、财产状况说明等材料,导致管理人无法核实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及债权。

溧水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以企业名义申请转破产程序,应认定为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2023年12月,溧水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某科技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法官提醒

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是司法实践中“逃废债”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能力或者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却无视法院和管理人多次要求,拒不提供财务账簿等相关资料,严重影响了破产程序的推进,明显存在意图通过破产程序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溧水法院通过审查申请主体、督促管理人履职尽责等手段,着重审查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真实原因,对某科技公司企图逃废债的破产申请坚决予以驳回,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了债务人滥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行为,对此类行为加强防范规制,契合市场经济系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内在本质,利于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