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翠玉,女,1995年11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9511127860,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樟树镇仙水村仙水组5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0)苏1202刑初395号刑事判决,其中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翠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罪犯马翠玉在执行逮捕时怀孕,未能羁押。本院先后以罪犯怀孕、哺乳、再次怀孕为由分别于2022年6月30日、2022年10月27日、2023年12月21日决定将罪犯马翠玉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2月17日,罪犯马翠玉以其在哺乳期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审查马翠玉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对罪犯马翠玉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征求意见的函》,征询对罪犯马翠玉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处理意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复函,同意对罪犯马翠玉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2月21日本院具函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要求该局对罪犯马翠玉的家庭情况和社会关系、马翠玉是否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及其人身、社会危险性等进行调查。永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于3月4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马翠玉社区矫正期间无其他违法行为,于2024年2月5日生一女,同意对其继续执行社区矫正。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翠玉于2024年2月5日生一女李一橙。该事实有永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出生医学证明、永兴新康美医院产科出院诊断书、湖南省生育登记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查,罪犯马翠玉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马翠玉暂予监外执行。

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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