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犯刘丹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2022)苏0191刑初382号刑事判决,罪犯刘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24年3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终5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罪犯刘丹等人的上诉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刘丹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初查后认为刘丹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予以立案。现将罪犯刘丹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