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罪犯徐金悦暂于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 发布时间:2024-03-18 浏览次数:2268
公示
罪犯徐金悦,女,1989年10月23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483198910235225,汉族,大专文化,曾系德成财富投资管理(常州)有限公司丽华分公司业务员、团队经理,住高邮市阳光水岸17幢101室,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双庙村委岳家塘66号。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二部刑诉〔2021〕Z368号起诉书指控徐金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我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了(2022)苏04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徐金悦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追缴徐金悦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1.1267万元,并与其已退出的违法所得按集资额比例发还相应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以其各自参与犯罪数额内造成的损失为限继续退赔,并按集资额比例发还相应集资参与人。徐金悦不服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对徐金悦的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我院对罪犯徐金悦收监执行。2023年7月28日,常州市看守所以徐金悦怀孕为由建议对其监外执行,经委托鉴定,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审核意见书,结论为至检查日期时罪犯徐金悦处于怀孕期。本院于同年8月21日决定对罪犯徐金悦暂予监外执行。现罪犯徐金悦已于2024年2月21日生育一女陆钰,其以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供了出生医学证明材料。本院依法书面征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对罪犯徐金悦监外执行的意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同意对罪犯徐金悦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可以对罪犯徐金悦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拟决定对罪犯徐金悦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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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