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2022)苏0312刑初665号刑事判决,以金怀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生效后,本院对金怀梗收监执行,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以罪犯金怀梗患有高血压三级(极高危)为由不予收押,后罪犯金怀梗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金怀梗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及法医学审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通知罪犯金怀梗于2024年1月31日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但罪犯金怀梗拒绝配合体检。罪犯金怀梗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医学诊断检查,依法不应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金怀梗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