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2023)苏0312刑初768号刑事判决书以高继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高继梅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高继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及法医学审核。

2024年3月11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3法医审字第081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高继梅患有乙型肝炎(小三阳),高血压病3级(高危),2型糖尿病,高脂血症,颈动脉斑块,腰椎曲度变直伴骨质增生,腰4/5椎间盘膨出、继发椎管及椎间孔狭窄。高继梅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高继梅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