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6日作出(2024)苏0312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邓小双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邓小双以其患有肝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邓小双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及法医学审核。

2024年3月11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3法医审字第08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邓小双患有乙型肝炎(大三阳),高脂血症。邓小双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邓小双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