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2023)苏0312刑初632号刑事判决,以白芳金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白芳金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4日作出(2023)苏03刑终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本院对罪犯白芳金收监执行,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认为白芳金患有高血压病,不予收押。罪犯白芳金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白芳金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及法医学审核。

2024年3月11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3法医审字第084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白芳金患有高血压病3级(高危),高脂血症,糖尿病可能,颈动脉内膜毛糙。白芳金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白芳金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