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建民,男,住常熟市董浜镇,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7月1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3月30日北常熟市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8月1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3月23日被我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案件生效后,罪犯王建民以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并发症申请监外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病历资料详见附件。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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