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犯邓芹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2022)苏0191刑初382号刑事判决,罪犯邓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2024年3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终5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罪犯邓芹等人的上诉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我院收到罪犯邓芹邮寄的提起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申请书中载明其于2022年2月检查出患有结肠癌、卵巢癌癌症晚期,已做结肠手术和卵巢切除手术,术后检查发现癌细胞已经转移多个器官,目前肺部、肝、肾、子宫都有肿瘤,现在一直在化疗进行治疗,申请对其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经初查后认为邓芹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予以立案。现将罪犯邓芹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