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孙雨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4-03-27 浏览次数:1822
罪犯孙雨婷,女,1997年4月12日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子县。
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了(2022)苏059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罪犯孙雨婷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罪犯孙雨婷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2)苏0591刑更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孙雨婷暂予监外执行(即自决定送达罪犯之日起至2023年4月5日止);后经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决定,其于2023年4月24日至5月25日被收监执行余刑,该院于2023年5月25日决定撤销收监执行决定书、对其不予收监;因罪犯孙雨婷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2023)苏0591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孙雨婷在怀孕期暂予监外执行。现罪犯孙雨婷以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孙雨婷已于2024年2月24日分娩一婴儿。本院认为,罪犯孙雨婷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孙雨婷暂予监外执行(即自决定送达罪犯之日起至剩余刑期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