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抖音”、“快手”等平台账号的商业价值逐渐凸显,近日,刘某购买张某的抖音账号并违规使用,被张某自行找回。新沂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不当使用该转让账号,张某有权解除合同,近日判决张某退还刘某支付的部分转让价款。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刘某在张某处购买抖音账号使用权,双方签订《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抖音号码的使用权转让给刘某,转让价格为5万元。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存在不当使用该转让账号行为,张某与其协商未果,2023年1月,张某自行找回了该抖音账号。刘某诉至新沂法院,要求张某返还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刘某诉称,自己购买的账号被张某自行找回,张某的行为违反合同规定,应向其返还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张某辩称,刘某购买账号后又将该账号出租或转售他人使用,从事骗取他人礼物和钱财等违法行为,张某通知刘某处理,刘某拒绝。刘某在使用账号过程中违约,自己应该找回该账号。

法院审理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刘某签订《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合同》后,刘某向张某转账支付5万元,张某将其抖音账号交由刘某使用。后因该账号使用问题沟通未果,张某自行找回了该抖音账号。

抖音账号属于法律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其经过培育后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具有一般财产的属性,当事人之间对抖音账号的使用权等进行的自愿约定和处置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刘某通过签订《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合同》的方式,就要交易的抖音账号信息、转让价款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约定,该转让行为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已各自履行了交易账号及合同价款的交付义务,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故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虽双方签订的《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合同》约定:“抖音号使用权交给乙方后,双方应承诺不能反悔退回”,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刘某在使用案涉抖音账号期间,存在有损张某个人信誉等方面的不当使用行为,且在张某向其作出提醒后未给予处理,该行为构成违约,张某在此情况下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即找回其案涉交易抖音账号。且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在张某于2023年1月找回其账号时已实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为促使民事主体以善意方式履行其民事义务,维护网络虚拟市场秩序,充分保护守约方的民事权益,综合考虑案涉合同性质、签订情况、双方关于违约责任、合同价款等约定,以及刘某实际使用案涉抖音账号情况、合同履行租期、因刘某不当使用对该抖音账号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新沂法院酌定张某在双方案涉合同解除后,退还刘某支付的转让价款3万元。另,案涉《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合同》系因刘某的违约而解除,故对刘某要求张某向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主张,新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关于网络平台账号的转让问题,基于互联网“平台经济”、“共生经济”的特质,应允许在既有的网络产品基础上进行衍生交易,故对于账号原始持有人与后续账号受让人之间的账号交易合同,法院一般认定有效。毫无疑问,买家后续的使用行为应当遵守商业道德、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如果买家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存在将账号用于违法犯罪、损害卖家个人信誉等不当行为,卖家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本案的判决,没有“一刀切”地去否定,而是为创新模式下的虚拟财产交易及使用行为划定了一个边界,即不得违背商业道德、诚信原则、损害公共利益,对于类似的商业交易具有规制以及指导意义。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作为买家,从他人手里购买的账号可能会面临被原用户找回或者被平台封号而遭受损失,故应在交易中明确相关的违约责任;作为卖家,需要擦亮眼睛,谨慎甄别买家,防止自己的实名账号被用于非法交易、违法犯罪,莫要为眼前利而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