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罪犯刘静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4-03-28 浏览次数:1797
罪犯刘静,女,1989年2月2日生,汉族,辽宁抚顺人。2024年2月4日本院做出(2024)苏0280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刘静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生效。次日,罪犯刘静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刘静为早期妊娠,缺系怀孕的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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