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董龙明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结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4-03-28 浏览次数:1168
罪犯董龙明,男,1984年7月9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念头村7队114号。
本院于2024年2月1日作出(2024)苏031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董龙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罪犯董龙明患有左胫骨近端术后,左膝关节退行性变,上述疾病目前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法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董龙明不予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