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罪犯何露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4-03-28 浏览次数:1445
罪犯何露,女,1994年5月7日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2023年2月9日本院做出(2021)苏0280刑初794号之一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何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2023年2月23日因罪犯何露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作出(2023)苏0282刑更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何露暂予监外执行至2024年2月8日止,2024年2月2日,罪犯何露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联系人:尹昳
电话:0510-89763866
地址:宜兴市教育西路51号宜兴市人民法院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