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罪犯何露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4-03-28 浏览次数:1249
罪犯何露,女,1994年5月7日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2023年2月9日本院做出(2021)苏0280刑初794号之一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何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因罪犯何露于2024年3月4日生育一子,现系哺乳期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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