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龚振暂予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4-03-05 浏览次数:1016
2024年2月19日,本院作出(2024)苏031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龚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4年3月5日,罪犯龚振以其患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516-83637758
2024年2月19日,本院作出(2024)苏031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龚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4年3月5日,罪犯龚振以其患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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