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司彦锋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4-03-22 浏览次数:1106
2024年3月1日,本院作出(2023)苏0311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司彦锋犯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4年3月22日,罪犯江涛伟以其患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516-83637758
2024年3月1日,本院作出(2023)苏0311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司彦锋犯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4年3月22日,罪犯江涛伟以其患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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