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小兵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泰州 发布时间:2024-03-29 浏览次数:1455
罪犯胡小兵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24年3月14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该判决生效后,罪犯胡小兵以患有肝癌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84993932,通讯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5号
罪犯胡小兵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24年3月14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该判决生效后,罪犯胡小兵以患有肝癌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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