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罪犯康亚芸诈骗罪一案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2 浏览次数:1390
2022年10月24日,本院作出(2022)苏0902刑初638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康亚芸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11月8日,罪犯康亚芸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相关检查材料。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鉴定,罪犯康亚芸在2022年11月9日检查时怀孕5月余。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罪犯康亚芸暂予监外执行三个月。2023年5月16日咸阳市渭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以罪犯康亚芸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发生变化为由,建议本院作出新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同时说明自2023年2月23日至本院作出新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康亚芸处于监管下。经查,罪犯康亚芸于2023年2月23日在咸阳市彩虹医院生育一子。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罪犯康亚芸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自2023年2月23日至2024年2月22日止。2024年2月18日,罪犯康亚芸以怀孕为由向本院提起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现将罪犯康亚芸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5-68558175、0515-68558263向本院反映。公示期:三日。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