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宜刚,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2023年8月15日因犯盗窃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后罪犯陈宜刚以身体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委托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陈宜刚是否符合保外就医进行鉴定。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3法鉴审字第00114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核分析认为罪犯陈宜刚患“双眼牵拉性视网膜脱离,双眼糖尿病型视网膜病变,双眼白内障,2型糖尿病”可以认定,且所患2型糖尿病合并双眼增殖以上视网膜病变。本院认为,罪犯陈宜刚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罪犯陈宜刚暂予监外执行五个月。现将案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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