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76号

    罪犯耿伟琪,男,1996年12月29日出生,江苏省靖江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961229043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9月15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2刑初7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耿伟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2万元。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2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耿伟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中的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0.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耿伟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0.2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伟琪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