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耿伟琪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583
罪犯耿伟琪,男,1996年12月29日出生,江苏省靖江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961229043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9月15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2刑初7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耿伟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2万元。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2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耿伟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中的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0.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耿伟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0.2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伟琪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