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李威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898
罪犯李威,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浙江省瑞安市人,汉族,专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60927291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0年10月26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13刑初4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9年10月2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苏02刑终31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