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2号

    罪犯李立生,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江苏省宿豫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1919681017683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27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302刑初5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李立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31年10月11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634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4月2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1年2月11日止)。

    罪犯李立生在上次减刑后,仍然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6342万元(已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立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