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李立生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489
罪犯李立生,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江苏省宿豫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1919681017683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27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302刑初5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李立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31年10月11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634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4月2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1年2月11日止)。
罪犯李立生在上次减刑后,仍然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6342万元(已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立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