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假建字第1号

    罪犯李文平,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1119720810241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8年1月24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11刑初4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文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犯罪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1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刑终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1年4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1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28日止)。

    罪犯李文平自上次减刑后,仍然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10万元(已履行)。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罪犯李文平适用社区矫正。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