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李晓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871
罪犯李晓,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2051608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1994年11月7日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十七年五个月二十三日,2006年5月3日刑满释放。
2014年5月30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晓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6月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少刑终字第000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6日交付执行江苏省盐城监狱。2017年11月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9刑更6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6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9日止)。
罪犯李晓自上次减刑后,仍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建议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晓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