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5号

    罪犯潘正江,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40302173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2007年7月2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25日刑满释放。

    2017年12月23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03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潘正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继续追缴涉案的其他财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0年11月1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4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4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1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25日止)。

    罪犯潘正江自上次减刑后,仍然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履行3.1万元)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未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正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