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潘正江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214
罪犯潘正江,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40302173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2007年7月2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25日刑满释放。
2017年12月23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03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潘正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继续追缴涉案的其他财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0年11月1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4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4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1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25日止)。
罪犯潘正江自上次减刑后,仍然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履行3.1万元)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未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正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