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张玉峰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566
罪犯张玉峰,男,1955年4月2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550402683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8年8月10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324刑初4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与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29年7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刑终4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3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12月2日止)。
罪犯张玉峰自上次减刑后,仍然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8万元(履行12.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玉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