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7号

    罪犯张玉峰,男,1955年4月2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550402683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8年8月10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324刑初4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与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29年7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刑终4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3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12月2日止)。

    罪犯张玉峰自上次减刑后,仍然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8万元(履行12.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玉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