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周启涛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681
罪犯周启涛,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50618071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0年10月22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05刑初6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启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30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刑终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周启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8万元(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启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