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卞星华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243
罪犯卞星华,男,1972年1月4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20104645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5月2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卞星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追缴应退的偷逃国家税款人民币978.327289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卞星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未履行,有终结本次执行裁定),追缴应退的偷逃国家税款人民币978.327289万元(未履行,有终结本次执行裁定)。鉴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卞星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