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79号

    罪犯卞星华,男,1972年1月4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20104645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5月2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卞星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追缴应退的偷逃国家税款人民币978.327289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卞星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未履行,有终结本次执行裁定),追缴应退的偷逃国家税款人民币978.327289万元(未履行,有终结本次执行裁定)。鉴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卞星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