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曹金鑫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405
罪犯曹金鑫,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61115101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22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12刑初6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金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曹金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时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金鑫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