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李继果,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51118221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16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2刑初13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继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31年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9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21年12月6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2年4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1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6月1日止)。

    罪犯李继果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侵害未成年犯罪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继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