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李继果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259
罪犯李继果,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51118221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16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2刑初13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继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31年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9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21年12月6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2年4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1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6月1日止)。
罪犯李继果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侵害未成年犯罪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继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