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李伟,男,1993年9月4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30904355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2年5月27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12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6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