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温高翔,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0219750328205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9年7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02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温高翔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29年5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1.235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苏06刑终4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5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21年12月6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2年4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1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9月4日止)。

    罪犯温高翔在服刑期间,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70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1.2353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高翔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