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温高翔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317
罪犯温高翔,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0219750328205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9年7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02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温高翔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29年5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1.235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苏06刑终4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5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21年12月6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2年4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1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9月4日止)。
罪犯温高翔在服刑期间,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70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1.2353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高翔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