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宋宝力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164
罪犯宋宝力,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23050619860629003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8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04刑初383号、(2020)苏12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宝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29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14.286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0)苏12刑终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宋宝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5万元(履行3万元),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14.286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综合考量该犯所犯罪行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宝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