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55号

    罪犯宋宝力,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23050619860629003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8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04刑初383号、(2020)苏12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宝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29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14.286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0)苏12刑终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宋宝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5万元(履行3万元),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14.286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综合考量该犯所犯罪行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宝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