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孔海龙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703
罪犯孔海龙,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1119880314055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2013年10月因赌博罪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罚款人民币一百元。
2021年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12刑初589号刑事判决书,以聚众斗殴罪对罪犯孔海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检察机关提出控诉,2021年5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苏08刑终15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孔海龙的判决。2022年5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812刑更3号,因罪犯孔海龙在缓刑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撤销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孔海龙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2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孔海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海龙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