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李保侗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184
罪犯李保侗,男,2000年11月1日出生,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081120001101401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3年1月17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830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保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保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罚金1.5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保侗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