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刘兰军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415
罪犯刘兰军,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64021548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1年6月21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8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兰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刘兰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兰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