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63号

    罪犯刘兰军,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64021548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1年6月21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8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兰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刘兰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兰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