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65号

    罪犯史术辉,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河北省定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00109199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8年9月4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00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史术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29年1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退赃人民币167万余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8)苏10刑终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4月2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史术辉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履行5.4万元),责令退赃人民币167万余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术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