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史术辉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350
罪犯史术辉,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河北省定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00109199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8年9月4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00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史术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29年1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退赃人民币167万余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8)苏10刑终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4月2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史术辉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履行5.4万元),责令退赃人民币167万余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术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