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勇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975
罪犯王勇,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111980100425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2001年7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13年7月23日刑满释放。
2020年12月24日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91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原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苏08刑终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