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许源城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227
罪犯许源城,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20921253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2015年9月曾因犯妨碍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17日刑满释放。
2022年3月30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812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许源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26年9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2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许源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8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源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