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10号

    罪犯金成龙,男,2000年4月2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汉族,初三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220000402733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25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722刑初5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成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4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0.9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苏07刑终5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1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6日止)。

    罪犯金成龙在上次减刑后,依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0.9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且纠集、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成龙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