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金成龙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634
罪犯金成龙,男,2000年4月2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汉族,初三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220000402733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25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722刑初5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成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4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0.9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苏07刑终5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1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6日止)。
罪犯金成龙在上次减刑后,依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0.9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且纠集、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成龙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