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鲜平军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523
罪犯鲜平军,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江苏省金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311989031338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08年10月20日曾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4万元,2012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2日因吸毒被罚款0.05万元;2020年5月2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八日。
2021年4月7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3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鲜平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鲜平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鲜平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