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唐学荣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603
罪犯唐学荣,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00219681014335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1989年9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3年,2002年3月1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2006年7月1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6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5年12月4日刑满释放。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唐学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苏刑终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4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4月2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3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6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唐学荣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且毒品再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学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